李建华 刘 畅:齐格蒙特·鲍曼道德空间思想的后现代之维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08-24
【摘 要】道德空间是鲍曼后现代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然而,学界多半是基于鲍曼的道德责任概念来理解其后现代伦理学思想的。根据这一思路,鲍曼的后现代伦理学也就沦为了一种概念游戏的自我证成。如果从道德空间出发解读鲍曼的后现代伦理学,那么将彰显出他思想中对道德空间作为后现代“道德乌托邦”理想的追寻:他不仅是通过强调对他者的道德责任来证明其后现代伦理学的必要性,而且通过揭示个体道德冲动的自发性与日常生活空间重新道德化之可能性作为其现代性批判以及伦理思想构建的价值基础。他的道德空间思想是沿着对西方现代伦理困境的批判展开的,并阐明了现代社会的首要任务不是构建一种无所不包的伦理法典,而是思考个体是否具有道德能动性的问题。这一思考深入到了个体本能、情感的心理维度,而且严格说来已不是论证,而是通过对他者的道德冲动的现象学描述来表明后现代道德空间之可能性就在于突出、肯定人的道德主体性地位。鲍曼的道德空间思想是对其早期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继承与修正,具有明显的后现代特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既有助于深入、全面地理解鲍曼伦理学所主张的“无伦理的道德自治”,也提示了从社会伦理、政治层面来建构一种空间道德文化的必要性。
【关键词】后现代 道德空间 道德责任 道德冲动 道德自治
作者简介:李建华,哲学博士,金沙集团1862cc成色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和领域:伦理学基础理论、道德心理学、政治伦理学、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刘畅,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江海学刊》2022年第4期
英国著名思想家齐格蒙特·鲍曼不仅是当代 西方论述“现代性”与“后现代”理论最具代表性 的人物之一,而且也因提倡一种“无伦理的道德自治”在后现代伦理学领域独树一帜。溯其源头,对现代官僚体系与大屠杀之间关系的反思,使得他将批判的矛头直指现代西方文明对“工具理 性”的极致推崇,并视这种文明的理性化、技术化为推动大屠杀顺利实施的主要帮凶。在鲍曼那里,现代性的问题不单是一个关乎理性的问题,也是一个涉及伦理道德的问题。”正是建立在对 现代性与大屠杀之间关系揭示的基础之上,鲍曼 转向了对“后现代”理论的研究,并开始构思一种奠基于主体间性的“道德责任”。而个体如何能够生发出这种面向他者的责任,则必然要求思考这种责任得以产生的理想环境,鲍曼将其称为“道德空间”。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理解“道德空间”的寓意,那么必将影响到对于鲍曼后现代伦理学乃至整个后现代理论的全面认识。应当看到,“这种以亲密性道德所浇筑起来的‘道德空间’很有可能成为解决社会伦理、正义问题的一把钥匙”。只有在这种空间中,面向他者的责任才有可能诞生,后现代社会也才有可能以作为“道德复兴”而不是“道德黄昏”的形象降临。
一、道德空间作为后现代的“道德乌托邦”
道德空间不是偶然地出现在鲍曼后现代伦理学中的一个概念,相反,对这一概念的思考几乎贯穿于鲍曼后现代伦理学建构的始终。但令人遗憾的是,或许是由于鲍曼在《现代性与大屠杀》《后现代伦理学》《生活在碎片之中:论后现代的道德》等书中对列维纳斯“面向他者”的伦理学、道德责任等概念倾注过多,国内学界在讨论鲍曼后现代伦理学思想时基本上都只是将其放置在对现代性批判的框架中来思考,囿于道德责任概念本身的逻辑推演,反复论证其伦理理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而很少涉及鲍曼早期思想中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继承与修正,即他关于社会“乌托邦”理论的构想与其后来学术思想上的伦理转向之间的密切联系。
鲍曼对现代西方文明的道德反思流露出对人类命运的终极思考,这与其早年受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是密切相关的。目前,国内外学界还未有专题性的文章来论述鲍曼的这一思想流变,但具有重要提示性的文字却已出现在相关论文、书籍之中——“尽管后期列维纳斯在鲍曼的思想中占据了中心,但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一直贯穿着鲍曼的整个心路历程”。“鲍曼后现代的道德思想可以被视为是其早先乌托邦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他仍然坚持乌托邦本身代表着人类有能力塑造和改善世界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的伦理思想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审视问题的思维方式来启发社会现实而非一种实际的解决方案出现的。“它给以解放为目的、通过对现实的相对化而进行的批评提供了知识的和道德的基础。”如果仅停留在社会现实层面将鲍曼所塑造的道德主体视作不切实际的“道德圣贤”(moral saint),或是一种“有毒的道德馈赠”(poisoned gift of morality),那么就无法触及鲍曼对西方社会的道德反思与批判的哲学根基。应当看到,“在(鲍曼)这里,乌托邦是作为批判现实世界的工具,它仍然存在于‘一种可能的领域’(in the realm of the possible) ”。
具体来说,在鲍曼的后现代批判理论中,“道德空间”是作为人类未来社会的一种有可能的“道德乌托邦”出现的,这种乌托邦构思为其后现代批判理论提供了一个源自道德价值的基础。“后现代性将会是一个道德进步还是道德衰退的预兆?”关于这个问题,他认为不存在确定性的答案。换言之,无论是衰退还是进步,都只能把后现代看作是一种对现代性的系统性反思。在《现代性与大屠杀》之后,鲍曼似乎接受了一个“阿多诺”式的结论:那就是现代西方文明系统性地压制了个体道德能力的产生。但鲍曼并没有停留在阿多诺、霍克海默与福柯对启蒙理性、秩序、权力的纯粹批判之中,而是更为深入到现代性所造就的社会伦理、制度架构之中。用鲍曼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试图重新发现“道德重生之契机”。因此,对于人类命运的关切只能在一种关于现代性的批判与反思之中被凸显出来,这种反思与批判的旨趣,就是设想存在着一种以个体道德能力为前提条件的道德空间之可能性,而面对有可能遭受的质疑与非难,只能是以“它最好是现实的”来回敬对方。这当然不是肯定说它一定是现实的,“最好”仅意味着我们仍然对人性、对未来抱有某种希望。国内学者穆宝清指出,“鲍曼关注乌托邦在历史进程中的变化和这些变化的起因与影响,他的后期著作在诸多方面转向了传统乌托邦精神在后现代社会的境遇,并以此展开对后现代消费主义的剖析与批判”。
进一步,在其后来的著作《后现代性及其缺憾》中,道德空间被赋予了一个通向社会伦理正义的心理学基础。鲍曼提出了一个类似于罗尔斯“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思想实验:假设处于其中的个体“都被剥去了一切社会性的外衣”。他受列维纳斯伦理学的影响,将空间中的自我与他者视为以一种“面对面”(face-to-face)形式所构成的交互式关系,正是在这种面对面的形式中才有机会构建起一种“亲近性道德”(proximity of morality)。然而,这种微观领域中的道德关系能否促成宏观层面的伦理正义,鲍曼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这里,鲍曼无意为道德定下一条绝对标准,而是强调道德只能在个体的自主性实践中彰显出来。这与列维纳斯对人的定义颇有相似之处,“人作为一个道德的存在者不能被视为是给定的,而是始终在工作和生活中被给予、实现、要求,或是行动中被拒绝”。这种对道德自我的动态性理解与想象,在某种程度上凸显出了鲍曼的“道德空间”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后现代的可能性而非现实性原则出现。
可以看到,虽然鲍曼并没有对道德空间下过一个明确的定义,但他将其描述为个体“通过感觉到的/假定的责任的不平均分配”构建起来的。换言之,鲍曼认为个体对道德责任的承担是构建道德空间的“第一要务”,正是自我瞬间意识到的责任之必要,使得道德空间成为某种可以被想象到的可能。
由此,这里我们有必要继续深入探讨两个问题: (1)为什么“道德责任”是道德空间生产的首要美德,而不是其他的美德? (2)这种道德责任在什么意义上被认为有赖于自我的主观感受?
首先,鲍曼认为,在前现代社会中,由熟人社会所构成的个体间的“亲近道德”关系维系了社会的稳定与团结。但随着工业革命、启蒙运动的兴起,原本由个体间支配的道德权力逐渐被社会化的组织机构所接管,正是这种“第三方机构” (The third)的出现,使得原本由个体自我裁定、对个体自我负责的道德戒律被整合为普遍化、强制化的社会组织规范,道德的最终解释权也被移交到了社会“专家”“权威”手中。由此带来的是一方面现代社会组织的不断理性化、程序化,另一方面却是个体道德能力退化、道德责任的逐步失落。面对这种吊诡的现象,汉娜·阿伦特敏锐地洞见了那个隐藏在个体思想深处的“恶之平庸”,并强调以个体的道德责任来重塑“精神生活”。鲍曼则在对现代官僚制度的道德反思中找到了那个被大众所遗忘的“道德责任”。鲍曼与阿伦特虽然遵循不同的研究路径,却得到了一个相似的结论,那就是现代社会中“道德责任”处于一种缺位状态。面对社会化有可能带来的“伦理风险”,抵抗这种伦理风险的一种后现代想象,就是我作为人的主体建构只可能是变得有责任。
其次,道德责任既然作为重建道德空间最紧迫之要务,那么它在何种意义上依赖于自我的主观意识?鲍曼在《生活在碎片之中:论后现代的道德》一书中,描述了一幅现代道德图景中最为常见的社会现象———“道德的法律化”。它试图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来重建个体的道德生活,其结果就是个体道德自治能力的全面丧失。鲍曼认为,道德责任是人之为人的那种根本德性,它不仅是作为一种为他者的考虑、关心与承诺出现的,而且是确保社会正义的微观基础,即“社会之起点而非社会产品”。曼尼·克罗恩注意到,鲍曼的后现代伦理学对“道德作为一种社会建构”这一霍布斯、迪尔凯姆式社会学观点进行了伦理反思,正是出于这一反思使得鲍曼“将道德理解为每个人自主的道德责任,而不是某特定历史阶段中的社会伦理、法律”。因而,我们看到在鲍曼那里,一种有别于现代性的后现代社会方案———建构“道德空间”,其运作策略就应该更多地体现为对个体的道德自主性的关注,而不仅是停留在对世俗伦理规则、法律制度的修修补补上。从这个方面来说,将道德责任作为自我的道德自觉的意义就在于,试图把道德“从人为创设的伦理规范的坚硬盔甲中释放出来”,使得道德的“话语权”重新回归到个体的生活世界之中。
总而言之,在鲍曼的《后现代伦理学》中,对“道德复兴”与个体责任的强调贯彻始终。其中,相信后现代社会空间的重新道德化似乎是他所能想象到的最理想社会。“马克思已经给鲍曼在遥远地平线上提供了一个乌托邦。伊曼纽尔·列维纳斯则在自我当中———内在的状态———提供了一个相应的目标。”正是这种有关人类可能生活的道德想象,为鲍曼的伦理致思提供了不竭的理论源泉。如果没有这种对道德乌托邦美好愿景的“不断追问”,那么对西方现代性的批判与反思就无法持续而深入地展开。
二、伦理的现代困境:构建道德空间之“不可能性”
鲍曼对“道德空间”的构思并非一种突发奇想。这种构思与他对现代社会的伦理批判工作是紧密相连的,正是在这种伦理困境的背景下,建构道德空间成为不可能。按照鲍曼的理解,这种批判工作承接了《现代性与大屠杀》一书中关于西方理性文化、社会组织结构分析的思路———探索一种“道德的社会学”:它指出现代性伦理所追求的绝对性、普遍性、理性化的“伦理法典”反而使得构建道德空间成为不可能。
大体来讲,鲍曼对现代伦理困境的研究及其出路的思考是建立在一种区别于迪尔凯姆式的道德社会学之上的。如果现代社会并不能保证建构一个符合人性化、道德化的机制,那么我们现在需要的就是一种具有批判意义的道德社会学,它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根植于个体生活本身而不是社会现实。换言之,如何去剖析这种社会化背后的权力运作机制就成为摆在鲍曼面前的主要任务。正如阿伦特指出,在“极权主义”社会中反抗这种“社会化”反而是每位个体应尽的道德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道德法则与社会法律之间那个古老的“索福克勒斯式”冲突并没有消失。很多时候,这种冲突意味着个体所“抗争的极致是在非人的条件下坚守住人性”。当现代西方文明饱受战火的摧残之后,列维纳斯不无悲观地问道:“在奥斯维辛之后,我们还有资格谈论绝对律令吗?道德失败之后,我们还有能力去谈道德吗?”鲍曼看到,西方社会对“病因学神话”(etiological myth)的深信不疑已经被现代性所造就的“大屠杀”等悲剧性事件所击碎,现在更为急迫的任务不是建构一个完美的“伦理学法典”,而是开展对现代性之中不道德之社会生产的伦理审视。
继而,重新捍卫主体性价值的任务就落在了一种可被想象的后现代伦理学之上。诚然,这种对“可被想象的”保留为鲍曼的后现代理论招来了一定的“争议”。但阿里·拉坦西认为,“鲍曼的后现代理论并没有拒斥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在他的关于现代性与后现代、固态与流动的现代性的叙事中,并不存在前后的断裂,相反二者是整体性与连续性的统一体”。这是因为,鲍曼的后现代理论缺乏某种程度上的“彻底性”,他并不遵循后结构主义的“解构一切”批判传统,而仍然对解放、自由、平等、正义等现代性的启蒙理性价值抱有执念,“它们仅仅需要以一种新颖的方式被理解和处理”。这种新颖的方式就在于,对伦理现代困境的批判不能囿于社会现实,而是通过上升到对现代性所创生的整个社会结构性层面的批判,重新思考整个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鲍曼的批判工作如何揭示出这一伦理的现代困境,即以“面对面”形式所构建的道德空间成为不可能。具体来说,鲍曼的这种批判工作是围绕两个方面展开的:
第一个方面是对“现代官僚科层制”所作的批判,它使得建构这种道德空间成为不可能。有关现代官僚科层制的研究早在马克斯·韦伯那里就已经展开了,他发现这套官僚体系片面地发展了西方“理性主义”文化,并将其推行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一方面促进了传统社会中价值观念的“袪魅化”,另一方面却使得原本丰富的“启蒙理性”蜕变为单一的“工具理性”“技术理性”评价原则。“如果说原先理性化的生活信念还只是清教徒们肩上可随时卸下的斗篷,那么这个斗篷现如今已蜕变为了包裹在个体四周铁的牢笼。”这个牢笼体现为现代官僚体系中的理性化、程序化运作,它有潜在的用组织的技术判断替代个体道德判断的伦理风险。而将其放置在鲍曼对现代社会运作机制的研究框架内,我们将更为清楚地看到,这个韦伯关于“现代牢笼”的隐喻在鲍曼看来就是社会空间的“认知化”进程,即“认知空间”:这类社会空间以工具理性、效率等技术性标准为组织和个体提供了一套内在的“价值—行动框架”,它是“通过知识的获得和分配在智力上被建构的”。于是这种从属于“认知类型”的知识体现在现代科层制中就是关于“效率”“技术”的知识,在都市人际交往中就是有关“算计”“交易”的知识。它仅是遵循理性化的科学、经济知识的发展逻辑,而没能为个体道德、情感方面的需求与能力留有更多的空间。
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对这种知识无节制、普遍化的运用造就了一个呈现出“道德冷漠症”的社会化生产趋势,社会中自我与他者呈现为一种“与之共在”的关系模式。正是借助对现代个体生存状况的这种“形象化”的描绘,鲍曼意识到西方社会中“道德冷漠”问题不仅是关涉“艾希曼”之流的现代官僚体制的问题,也触及对个体“行为—心理”维度的思考。而就后者的具体讨论,应当看到,“乔治·西美尔似乎从未远离过鲍曼的思想”。在《后现代伦理学》一书中,鲍曼借用西美尔对都市货币经济与陌生人社会之间关系所做的研究探索了“道德冷漠症”的发生机制。它导致现代化的都市成为“一个视若陌路的地点”,其中对他者“面孔”的忽视、遗忘,即“面对面”之不可能性加剧了个体间道德、情感连接的脆弱性与不可能性。也正因此,鲍曼把“认知空间”中的自我与他者的关系理解为一种“与之共在”( being with)的认知状态,它区别于列维纳斯意义上的“为他者而在”(being for)的伦理状态,“共在”带有某种“伦理中立性的性质(伦理中立与冷漠是不可区分的) ”。
第二个方面主要是关于“后现代消费社会”所作的批判,这种受消费美学所主导的是一个“审美空间”,它使得构建道德空间成为不可能。鲍曼将后现代与消费社会结合起来考察,这种受经济理性所标榜的社会价值观所带来的是个体生活世界的不确定性与娱乐化倾向。进一步来说,他在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调整中看到了由社会转型所带来的个体生活风格的改变。这体现在原先社会中强调以工作、财富来实现人生意义的工作伦理观念逐渐被“消费美学”所宣扬的及时行乐价值观念所取代,我们从“生产者的社会”步入到了“消费者的社会”。具体来看,这种消费者的社会所搭建起的是一个充斥着表演游戏的个性化“舞台”,它是一个受都市消费、娱乐观念所主导的生活场所,即“审美空间”,它主要是消费者“通过好奇心的关注和对经验强度的探索在情感上进行划分的”。由此可知,这种都市空间中个体间的关系更多的是建立在双方共同的“兴趣”“爱好”与“娱乐”之上,娱乐、消费价值成为衡量一段关系的主要标准。在鲍德里亚那里,他把这种对追求自我满足、幸福的消费生活看作是有别于早期新教伦理的生活方式,它遵循的是一种“娱乐道德”的价值体系,“即深入开发使自我兴奋、享受、满意的一切可能性”。然而这种专注自我体验、实现的生活方式仅意味着一种消费意义上的选择自由,它使得个体生活世界变得日益“游戏化”。这种“游戏化”的生活策略运用于个体与他者的关系上就显示为一种“不确定性”“非持续性”。换言之,他者仅是作为一个可供消费、娱乐的对象才与我发生关联。
正是在这里,鲍曼看到了个体生活中责任的“漂移”(drift),即处于一种“悬浮”“搁置”的状态,它是此种“审美空间”的具体展现。瓦尔特·本雅明认为“大城市并不在那些由它造就的人群中的人身上得到表现,相反,却是在那些穿过城市,迷失在自己的思绪中的人那里被揭示出来”,因此,他在受资本主义消费文化熏陶的巴黎找到了这种典型的都市个体形象———“闲逛者”,并从中发现了个体生存的异化状态。鲍曼认为这种闲逛者的比喻很好地抓住了“现代城市中心的象征性特征”,而购物中心、商城的出现正好为其生活模式提供了一个现实的物质基础。在后现代消费社会,这种消费空间对个体生活世界的侵占、扩张往往意味着,原本只适用于消费场所的“娱乐、消费价值”观念将不可避免地成为“闲逛者”生活处事的基本原则,而它从根本上来说是“道德责任的敌人”。因此,个体与他者之间任何一种牢固、稳定的关系都将成为不可能。
总而言之,在现代都市生活中,这种“认知空间”中个体的道德冷漠现象与“审美空间”中个体“游戏化”的生存策略,使得奠基于主体间亲密关系之上的“道德空间”无法被有效建构起来。这说明了“事实上,在经济上行得通的原则并不一定在其他方面也行得通”。如果资本主义的经济理性并不能为一段健康、可持续性的交互式关系提供内在的价值基础,反而意味着一种愈发程序化的社会结构与“原子化”的生活方式,并有可能进一步压制个体本真性情感的发生,那么寻找一种能够重塑个体生活的后现代道德资源就成为摆在鲍曼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道德空间中“自我”与“他者”之关系
在鲍曼看来,要回答上面那一问题,未来的道德空间的建构就必须达到这一目标:那就是道德能力的救赎和人类空间的重新道德化。按照鲍曼的理解,就是从“道德空间”的内部构思返回或是回溯,去揭示出现实生活之中个体道德、情感的缺失,从而引出一种先于甚至不同于个体间利益关系的可能性。
而鲍曼关于这一问题的思考,主要是从道德空间中具体的“存在者”———个体及个体间关系的思考开始的。对于这一思考工作,丹尼斯·史密斯有一个恰当的评价。他在讨论阿多诺与鲍曼的不同之处时写道,“他(鲍曼)试图让民众去正视由‘他者’、陌生人所提出的远为艰难的、存在的挑战”。史密斯认为,虽然鲍曼曾经深受阿多诺的影响,但却拒绝了这种解构主义的悲观面向。此外,他的研究工作更多是一种干预性而非沉思性的,对个体生活世界的关注表明鲍曼始终是一位行动主义者。而这种关注恰恰就体现在他的后现代伦理之中,其中关于“道德空间”的建构所蕴含的后现代的“道德复兴”与如何对待他者、如何对待陌生人的问题是密不可分的。
的确,从道德空间的内部构思回溯到对现代性伦理进行的反思和批判,这正是鲍曼关于后现代道德复兴所遵循的致思路径。依据这种构思,鲍曼在构建后现代道德空间的方式上依然暗含着一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信仰,即保持着对一个消除了剥削、贫穷、不公的美好社会的向往。史密斯认为鲍曼从马克思那里获得了关于社会的洞见———即个体只有在为了改变自己社会现状的目的中联合起来,才有可能获得对社会现实的清晰认识。在经历了现代性计划的历史悲剧(现代性与大屠杀)以及正在经历后现代消费文化对公共性话题的消解之时,如何实现一个自由人联合的“美好社会”,鲍曼放弃了对某一特定的社会集体、阶层的寄望,而是转向了后现代社会中迷惘、孤独的个体,并鼓励个体间的开放交流与道德实践。这种道德实践主要表现为关心他人的道德行动。因此,鲍曼就借助个体与他者的道德连接为其后现代伦理提供了一个微观层面的价值基础。
在揭示了由认知空间、审美空间中“他者”、陌生人等有可能给我们带来的“道德挑战”之后,鲍曼紧接着将个体推到了一个“善恶并存”的场景之中,也就是他所说的“道德的原初场景”。个体作为道德存在的意义在于独自面临善恶的抉择问题,而这种善恶的抉择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体的自主抉择,也就决定了个体在多大程度上算得上是一名道德的存在者。然而,选择并非是轻松的,它时常与可能承担的风险一起到来,这就使得个体在面对善恶的选择时,“要在一种矛盾纠结的状态中去发现自我”。
这里有一个问题是值得注意的,既然这种选择绝非轻松,这种生存状态可能给个体带来不必要的焦虑、麻烦,那么鲍曼为什么还要如此强调这样一种道德抉择对于自我道德建构的重要性呢?丹尼斯·史密斯曾在描绘当代西方社会个体的生活状况时,提出了一个关于“从现代性牢笼出走的迷路人”的隐喻故事。当外在的社会规范已不足以为个体的行为框架提供坚实的价值基础,面对现实生活中个体本真性情感、道德能力的丧失,鲍曼认为只有重新返回到个体的“原初状态”,才有可能找到道德得以生发的源泉。而这个过程正是在道德的原初场景当中完成的。它表明道德并非某种社会化的产物,而是远在一切社会化建构出现之前,个体间的相处、交往就经常面临着这种困惑,只是到了现代社会中这种个体之烦忧才被理性化的制度规范所安抚。但正是这种困惑(担当起自己的责任)成为道德存在的唯一意义。
因此,要理解这种困惑存在之意义,就必然需要一个有关个体间原初状态的知识。而这个认识工作主要集中于鲍曼对“道德空间”中主体间关系的思考之上,道德空间中主体间所构建的是一种道德关系,它区别于认知空间中主体间的“陌生关系”、审美空间中主体间的“消费关系”。正是这种“道德关系”反映了社会化之前主体间原有的一种生存状态,它为我们提供了理解这种困惑之必要的知识。该如何理解主体间的这种关系?鲍曼从中究竟发现了什么?在展开这一讨论之前,我们有必要提及列维纳斯的伦理思想。“列维纳斯对把握鲍曼的后现代道德乌托邦是必不可少的。”正是列维纳斯首先揭示出了自我与他者之间的这种关系,他为鲍曼的社会乌托邦理想提供了一个奠基于个体自身的道德基础。通过比较列维纳斯与鲍曼对于这种道德关系论述的异同之处,我们可以更为清晰地看到鲍曼究竟如何由此引入了对主体间道德关系的思考。
列维纳斯如何理解这种道德关系?就本文主旨而言,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这种道德关系主要表现为“为他者的责任”。列维纳斯曾明确说过: “人类在他们的终极本质上不仅是‘为己者’,而且是‘为他者’,并且这种‘为他者’必须敏锐地进行反思。”正是反思不断驱动着自我从这种“为他者”的立场出发,在与他者“面对面”的相遇中给对方以回应( response)。在列维纳斯看来,这种回应( response)的姿态本身就蕴含着责任( responsibility)。因此,“与他者相处”在本质上是一种“为他者负责”的道德关系。
第二,这种“为他者的责任”最初来源于自我的一种“不安”意识。在列维纳斯这里,这种不安意识指的是一种伦理性的非意向性意识,它是由他人的出现引起的。也就是说,这种不安意识迫使我对我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并对他人有可能负有的责任进行思考,“人之人性或许就在于质疑那坚持于存在的人所拥有的理得心安(la bonne conscience) ”。他人的出现表现为一种对自我意识的打断、侵犯。伴随着这种打断所带来的焦虑与不安,使我意识到自己不能再对他者的存在视而不见,而是不得不面向他者,并接受他者发出的道德请求。
虽然列维纳斯对鲍曼的后现代伦理学产生了重要影响,但鲍曼并不满足于列维纳斯形而上层面的探索,而是从现实层面来分析这种主体间的道德关系。例如,将这种“为他者的责任”归纳为自我内心的一种“不安意识”就揭示了道德关系的全部吗?鲍曼所要探讨的是这种源自道德的困惑、不安在现代都市文明中还存在吗?个体的本能、道德情感在现代社会还有得以生发之可能性吗?因此,列维纳斯所揭示的“自我”与“他者”之间的道德关系就被鲍曼放置在了一种具有批判性意味的后现代语境中加以考量。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之前的问题,鲍曼受列维纳斯的影响,把主体间的“道德关系”理解为一种“为他者负责的”关系。进一步的,他将主体间的这种“道德关系”理解为一种亲近性(proximity)的产物。所谓“亲近性”不是由距离的远近决定的,而只是一种出于为他人考虑的“非互惠性的”情感。因此,他者的存在向我们说明了道德不是自在自为的产物,道德最原初的形式是主体间关系的基本结构。不过,鲍曼没有停留于列维纳斯对他者的迷恋之中,他提醒我们注意这种“为他人着想”在现实生活中可能蜕变为对他者的压迫,关心和强制之间的界限往往是模糊的,道德自我需要的是谨慎、小心的行为。于是他重新回到对个体道德自主性的关注之上。正是通过回溯到这种对个体道德建构之可能性的探寻,鲍曼才有希望找到批判现代性的“有力武器”与后现代“道德重生之契机”。如前所说,在鲍曼看来现代性不仅是一个关乎理性的问题,也是一个伦理的问题。所以如果鲍曼能够从中发现被现代性所压制了的个体本真性情感、道德能力,那么或许就可能开展出一种不以利益、互惠为主体间关系基础的思想。这一点后面再展开。
继而,鲍曼从这种“为他者负责”的道德关系中发现了什么?他发现正是个体自身中的“道德冲动”( moral impulse)驱使着自我做出“为他者负责”的道德行为。他透过列维纳斯的不安意识看到了人之为人的存在条件,“它(道德冲动)先于语言”,是人天生就具有的。而大屠杀事件中抵抗者的存在,证明了自我保全的逻辑并不一定高于对他者的责任,这种对他者的道德冲动保全了人之为人的最后希望。正是这种道德冲动使我意识到了对于他者的关心、同情与爱护,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它是道德自我建立的唯一基础。如果说列维纳斯的“不安意识”还仅作为一种困惑、紧张的内生情绪刺激着个体的道德思考,那么鲍曼的“道德冲动”已经迫使个体采取某种具体的道德行动了。在他看来,只是受社会化(理性化)进程的影响,存在于人天性中的冲动情感被认知空间、审美空间所压制了。此时,他者对我来说不再是一个独立、特殊的个体,而是消融于社会当中的人群、陌生者。他者不再是作为一种活生生的面孔出现在日常生活中,他往往是带着社会化的面具进入我的视野。而个体间的焦虑、不信任感又引起了彼此间的戒备心与冷漠感,由此就加强了规范性、程序理性在现代社会的大规模运用,结果是个体的身心都被技术化的系统所宰制。
这种宰制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马克思所说的“人的异化”状态,即本来是为了提升个体素质、消除个体焦虑、增强社会和睦的规范如今却成为限制个体道德思考和判断的“坚硬的牢笼”。它致使个体失去了道德自主能力,不再拥有对他者的道德冲动。无疑这种宰制将进一步加强社会系统性的强制力量,并纯粹诉诸理性化的规章制度来建构现代文明秩序。正如鲍曼看到的,这种社会的结构化将所有个体自发性的情感、行为都视为对文明秩序的公然挑战。显然,在现代都市空间中存在和需要的只是一种伦理理论,即“陌生人伦理学”,其主要特征是“对规则的遵守就是全部,(自我)判断的机会很少”。与此不同的是,道德空间中所需要的是一种“友爱伦理学”,它建立在主体间“面对面”的生活场景中,所依靠的主要是一种自我的选择与判断,而严格的规范却不是必需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自我的道德思考、判断预示着个体将有可能重新生发出对他者的道德情感,拉近自我与他者之间的距离,它使得个体重新掌握了道德的自治权力,这或许就能够实现后现代的“道德复兴”。
总而言之,鲍曼所构建的后现代道德空间就是主体间进行道德自治的场所,它区别于现代社会中“道德法律化”的图景,具体表现为自我必然顺应其内心中的道德冲动、良知,而不回避来自道德上的困扰、不安,并从中承担起对于他者的道德责任。如果这是可能的,那么意味着个体将有能力在理性化的系统、规则当中重新找回“自我”。或许这种寻找对每个人来说都绝非易事,“这是道德造成极度痛苦的根源,也是道德自身从未面临过的机遇”。
四、结 语
齐格蒙特·鲍曼作为后现代的伦理学家,虽然提出了构建道德空间的美好设想,但在他的后现代叙事中对道德空间的思考更多是基于一种社会学的描述,而非哲学式的论证。在他看来,道德空间指的是一种具有主观能动性的道德实践场所,它是以主体间的情感交流构建起来的一种生活空间。其中,个体“无伦理的道德自治”是针对当前西方社会中伦理规范脱离个人生活实际的道德反思与批判,它作为后现代“道德空间”的一种美好设想,只是在个体意识到对他者所负有的道德责任这个意义上才有得以生发的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在他的道德空间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诚然,经过对现代性的伦理反思与批判,我们不难认识到现代社会中个体道德自治的日渐消弭,而且也很难不将其与程序化、理性化的社会结构关联起来。但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当鲍曼由此提出一种有关“道德空间”的后现代图景时,当他由此将现代伦理规范看成是一种完全有碍于个体道德自治的消极因素时,他是否又走向了另外一种极端?在我们肯定这种道德自主性之于个体生活的重要性意义时,是否因此完全要放弃那种对社会伦理效用的孜孜追求?如果说这种伦理规范的运作逻辑只关心如何实现其效用的“最大化”,甚至不惜抹杀、代替个人的道德思考与判断,那么这样一种社会规范注定是要失败的。
鲍曼借用后现代的叙事方式将道德空间笼统地概括为通过个体感觉到的责任意识建构起来的空间,同时,他又将其视为由主体间的道德关系所组织起来的空间。在二者的关系上,他没有很好地说明道德空间中这种个人的主观体验如何可能作为塑造主体间道德关系的价值基础而被确定下来。
鲍曼似乎对人类的未来抱有一种乐观的态度,认为个体情感、道德冲动终究能够应对这些外部压力,并寄望于通过对他者负责的道德承诺来应对“认知空间”“审美空间”中的各种挑战。在鲍曼那里,他思考的焦点在于如何确保个体的“心理空间”与外在的“社会空间”达到一种“动态平衡”状态,正是这种动态的平衡关系避免了个体有可能陷入“系统性的强制”,并维护了社会的健康发展。郑莉教授认为,鲍曼一方面试图让我们意识到这种“系统性强制”力量对个体道德能力的戕害,一方面寄希望个体能够从认知层面来应对这种力量。但也应当看到,过分夸大社会外部结构的弊端,而选择性地忽视其对社会秩序、价值的建构作用,又有可能割裂“道德”与“伦理”的辩证关系。鲍曼想依靠社会政治制度来建构一种“道德空间”,却也终因缺乏对“伦理维度”的重视而面临沦为“一纸空谈”的危险。